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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》的通知

作者: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,全军环办,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:

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,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,我部组织制订了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》,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“十一五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〉和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〉的通知》(环办〔2006〕40号)同时废止。

  附件: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

  二○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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